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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
时间:2024-07-27 00:32:45 来源: 必威APP官方入口
本案(第4W104265号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用户输入技术,双方当事人百度和搜狗均为国内互联网公司。以前输入法在互联网圈子中属于相对被忽略的领域,但现在输入法能够得到很多用户行为习惯数据,从而帮助互联网公司争夺更多的流量和用户,因此,输入法技术已成为互联网公司的兵家必争之地。
主审员:熊婷参审员:穆丽娟 朱明雅 孙治国书记员:潘海瑜 董杰[2016-04-05 09:10]
代理机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庭人员:专利代理人——李辉、赵林琳、毛琎;请求人公司员工——段志鲲[2016-04-05 09:12]
出庭人员:专利代理人——王昭林、宋海宁、毕长生;专利权人公司员工——杨磊[2016-04-05 09:13]
请求人简述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使用的证据:理由涉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专利法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超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全部无效。提出请求时提交的证据共计25份,包括如下几类:一是涉案专利的公开文本、授权文本、审查历史以及专利权人的侵权特征对比;二是中文和外文专利文献及相应的中文译文;三是非专利文献,包括书籍和期刊文章,提交形式为复印件及网络打印件。
认可第一、二类证据的真实性和部分第三类证据的真实性。但对于第三类非专利文献证据中的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例如,由于CNKI显示的发表日期不能证明是证据2实际的公开日期,并提交2份反证予以证明。
首先,专利权人的反证属于超期证据;其次,专利权人的反证与请求人的证据没有关联性;再次,证据2不属于电子证据,而是书证,使用的不是CNKI的公开时间,而是杂志本身的公开时间,为此我们从国家图书馆调取了相关杂志的复制证明。合议组应该认可证据2的线]
对专利权人的反证的意见,首先,该反证属于超期证据;另外,该证据属于网络证据,但没有相关的公证文件予以证明。
当庭提交的证据用于证明从罗马字符到平假名,从平假名到汉字的转换属于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对译文勘误的意见属于超期意见,对于相关争议证据的真实性庭后将作出确认。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针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发表意见,接下来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范围进行审理。
介绍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输入法技术中,如果想要输入艺术字或图片,方案过于复杂,需要启动单独的软件,并且需要拷贝粘贴以及切换窗口等。为客服上述缺陷,涉案专利提供了可直接通过输入法平台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从而输入时不需要打开另一独立的艺术字编辑软件,提供了丰富的艺术字样式以及灵活的映射关系,还能够准确的通过用户选词的过程进行分词和艺术字匹配。涉案专利方案首先建立键盘消息编码与艺术字样式灵活的映射关系,接收到按键消息后,调用与键盘编码对应的艺术字样式,触发应用程序接口控制消息,使艺术字样式上屏。其实现的技术效果是使用十分便捷,降低使用成本,已成为输入法的标准模式。
权利要求1包括了6种艺术字样式的技术方案,证据1用于评述关于艺术字样式包括单行字符串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的键盘消息编码是键盘对应的字符符号,单行字符串是输入一串键盘编码消息获得一串字符串,例如输入“注射”得到“葡萄糖注射液”。证据1涉及智能ABC输入法的“强制记忆”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单行字符串的输入,用户都能够创建编码和词条内容之间的映射关系,例如“szu”映射到“深圳大学”等,在创建和保存这种映射关系之后,只要键入例如“szu”等的编码就能够输入对应的词条内容,例如“深圳大学”等,即实现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艺术字样式为单行字符串的输入。虽然证据1字面上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键盘的按键消息和根据映射关系匹配艺术字样式,但实际上已经隐含公开这些特征。
证据1涉及的是智能ABC输入法的“强制记忆”功能,“强制记忆”是为了输入新词的,必须首先输入词条内容和自定义代码,但是编码内容不能是汉字字符,而且必须输入字母“u”之后才能键入自定义代码,这和涉案专利是不同的。
涉案专利和证据1相比有3个区别:权利要求1中的键盘消息编码(不包括指令符“u”),无需记忆特定指令符带来了简单易操作的效果;权利要求1中建立了艺术字样式和键盘消息编码的映射关系,而证据1中没有;权利要求1中还要进行键盘消息编码和艺术字样式的匹配,而证据1中是通过指令符“u”来获得新词。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60]段的内容,键盘消息编码就是键盘上的字符,而证据1中的“szu”就是编码,并且同样建立了映射;同时,无论是不是使用触发符u,都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涉案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6还限定了判断过程,判断过程就对应于判断是否使用了证据1的触发符u,显然证据1的触发符u落入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另外,根据专利权人在侵权过程中的特征对比,专利权人认为“dnf”与“地下城与勇士”之间的对应关系就是键盘消息编码与单行字符串的映射关系,已经认可了证据1的这种对应关系。
证据1中接收到的按键消息是“uszu”,而键盘消息编码是“szu”,涉案专利说明书[0109]段也显示了使用触发键的输入方式,[0066]段说明的判断步骤在接收键盘消息编码前执行就是证据1的“u+szu”的输入方式。
虽然证据4方案复杂,其所公开的部分步骤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但是证据4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
本专利建立了键盘消息编码与艺术字样式的“直接”映射关系,相对于证据4至少实现了“要素省略”的发明,因此具有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建立三者之间的映射关系,证据4要解决的问题是“同时”显示文字和图像,其方案是在候选文字列里同时显示文字和图像,因此其显示的至多是键盘消息编码与图像的直接映射关系,而非输入键盘消息编码带出文字、之后通过文字映射到艺术字样式。
证据4中的假名本身就是文字,日语中所有的汉字都可以用假名来代替,假名到图标的映射关系就是文字到艺术字样式的映射,明示部分所缺少的是从输入的罗马文字到假名的映射,但是输入时必然包括了从键盘消息编码到假名的映射,从专利权人在审查阶段的答复中也印证了这点。
[专利权人]不认可证据4中的假名既对应于文字串又对应于键盘消息编码,从罗马键盘到假名的对应应当对应于权利要求中从键盘消息到键盘消息编码的对应。[2016-04-05 11:05]
从90年代中期,接触过各种主流和非主流的输入法,从起初的简单功能到现在的各种功能,包括颜文字、非标准ASCII码的输入等,例如紫光输入法都具有这些功能。
关于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存技术的创造性理由,我们大家都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接收到键盘的按键消息后,调用操作系统接口函数,获取键盘消息编码”,证据1是否有启示或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当庭没有发表反对意见,书面意见中还进一步结合证据8和9来进行说明,因此对该点不再发表意见。区别仅在于艺术字样式的具体区别,用书面意见中的其他证据来评述。
关于艺术字样式使用了其他的证据,如何与证据1结合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中这些艺术字样式之间的关系是“或”,属于并列方案,因此证据之间不需要结合即可评述创造性;退一步讲,即使要考虑多个组合,例如证据2公开了ASCII码图形且给出了多于一个的样式可以叠加的技术启示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简单叠加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
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存技术评述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我们大家都认为证据4说明书里面公开了“句节分解单元”,用于将候选词串进行切分的内容,切分出“酒”,显示候选文字和图形,因此,证据4公开了完整输入字符串、对字符串进行切分、根据切分结果显示候选图形的方案,权利要求9与证据4的区别仅在于三者的映射关系。
该证据公开了输入文字列和切分,切分是利用假名查辞典,利用假名串来进行查询,这表明了假名为文字列,不仅仅对应于拼音。
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当庭无法对译文的准确性和是否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发表意见。
当庭以请求人的译文为准继续审理,庭审结束后专利权人半个月内可对译文是否准确还有是不是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提出异议。
证据4中分解单元的步骤在前,是根据语音进行分词的,并不是利用语义进行分词的,因此无论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是否是根据文字进行分词,证据4也无法和该公知常识性证据结合得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且请求人提交的前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与涉案专利无关联性。
关于权利要求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0-11创造性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双方当事人没有补充。
关于权利要求12-20的创造性,坚持书面意见和当庭发表的意见,没有补充意见。
关于权利要求21-23的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坚持书面意见和当庭发表的意见,没有补充意见。
坚持书面意见和之前的意见。公知常识的证明不是看是否是公知常识性证据,而是要看公开的内容是否是公知常识。
创造性判断中要避免事后诸葛亮,而且就计算机相关发明来说,细小的技术改进能带来巨大的商业效果,请合议组予以考虑。
[合议组]口头审理结束,除前述专利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的期限和内容外,合议组将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将在口头审理后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当事人。